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14]2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部令”),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审查分为勘察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两个阶段,勘察文件审查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之前完成。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设计单位不得采用。

  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划分参照现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选择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周期、压低合理的审查收费价格,不得对审查机构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合理要求。

  五、省域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一般应送本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因审查工作需要,确需委托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供审查机构有关资料(附件1),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对施工图进行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当先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并留存相关复印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及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

  (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四)外省进陕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备案证书;

  (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应查验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八、审查机构应依据13号部令、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同时对工程使用功能设计的合理性等方面也应进行审查。

  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送审时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所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的等级;审查机构应当审查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审查收费可按现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上限执行。

  九、对于符合有关规定查验合格、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项目,审查机构方可出具该项目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件2)、《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备案表》(附件3)、《陕西省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附件4),并在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一式3份),提供建设单位2份(含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留存1份,存档保存。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附件5),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同时留存该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资料,以备复审。

  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勘察设计企业应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图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十一、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工程项目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工程项目审查意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材料包括: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备案表,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审查机构确定书副本(复印件),外省进陕勘察设计企业承接项目备案证书(复印件)。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备案表等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格式执行。

  十二、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审查后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提供正式使用的施工图,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并对正式使用的施工图真实性负责。

  十三、审查机构应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查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合格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施工图纸、计算书及相应电子文件等全套资料应当归档保存,设计变更文件和技术审查报告等应与原审查资料一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自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不少于3年。

  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提供他人违规使用。

  十四、审查机构应按要求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信息,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项目月报表》(附件6)。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和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项目季(年)度报表》(附件7)。

  十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管理,将施工图审查和检查工作中有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处罚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应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查项目备案服务工作,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不得附加备案条件,不得增加备案负担。

  十六、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承接的未完成审查项目,审查时限延续至2014年3月31日,过期无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4〕178号)和颁发的《陕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于2014年3月31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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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慧科工程

来源:陕西慧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20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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