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5〕24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1、取消外省建筑业企业(包括取得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资格的企业)进陕备案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外省企业入陕不再进行备案、发放备案证书。

  2、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前,应登录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含勘察设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及在陕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在建工程名称、项目部人员名单等信息),打印网上自动生成的《外省入陕企业信息登记表》,持信息系统无法查询的有关材料到陕西省住建厅便民中心进行核对确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予登记。

  3、2016年1月1日前已入陕的外省建筑业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应按上述规定要求完成企业信息录入、材料核对工作。

  4、外省入陕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网上信息,并告知省住建厅。

  5、报送信息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外省建筑企业,禁止进入陕西建筑市场。

  二、严格落实开放市场要求

  1、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已入库企业,各、市、县(区)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2、凡在陕西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可查询的区域外企业(包括本省其他地区企业和外省企业),各市、县(区)不得违反规定,以设立分公司、要求企业法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及获奖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在本地参加招投标活动。

  3、各市、县(区)政策与住建部、省住建厅开放市场规定要求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促进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市场动态监管

  1、外省在陕建筑企业项目中标后办理合同备案时,中标合同或发包通知书中的项目经理与投标项目经理必须一致;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系统根据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自动将总监、项目部班子和现场管理人员与工程项目进行绑定,同时应具备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陕西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企业库中无法查询的外省建筑企业,不得参与投标;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尚未在陕报送信息的外省企业在陕承揽业务的,中标或分包合同无效,并追究招标或发包单位的责任。

外省入陕勘察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备案时,所提供的人员等信息应与在陕勘察设计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一致,否则各级住建部门不予备案。

  2、各市、县(区)住建部门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应对外省建筑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市场行为进行核查监督,不落实实名制管理,未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月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资质资格挂靠、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被住建部和本省各级住建部门通报的外省建筑业企业,将列入企业黑名单,同时上报住建部,清除出陕西建筑市场。

  3、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建部门应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权限,及时征集登记外省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文件,由省住建厅上报住建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29-87298683,029-87294026(勘察设计)

  举报邮箱:jgc@shaanxijs.gov.cn

       sjc@shaanxijs.gov.cn(勘察设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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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慧科工程

来源:陕西慧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7 14: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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